過程描述: 對方-沒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下車後還表示是我硬切車道撞他 我方-沒有保持防禦駕駛的安全距離,左後方有車故也無法切車道閃避 結論: 過往經驗,台北對於這種變換車道都會初判全責 (尤其沒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 桃園初判則判定我有應注意未注意的肇責,看來路權不只依地區有異,我也應該更注意路況~
全通路總觸及 8.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