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感謝您 第 53-1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 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全通路總觸及 7,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