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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技術不好?惡意逼車?還是相關單位怕麻煩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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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02022-03-212 年前
今年度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限縮民眾檢舉範圍,但其中第七條之一: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影片內容確實紀錄到違規車輛在台1線42公里處(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與水廠路交叉口,該處亦有監控設備)無故多項違規,且以接近擦撞的近距離(行車紀錄器是廣角鏡頭,實際距離更近),在前方左轉、右轉及直行車等三線車道皆無車輛狀況下,仍故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侵入直行車道,迫使我必需讓道!影片中可見我已向右閃避並做減速,才又向左回正,所幸未發生車禍事故。檢舉後卻收到回覆:因無法判斷該車是否有迫使他車讓道或明確危險駕駛情形,舉發恐生爭議,故不予舉發。多項違規事實及地點明確,相關單位卻無法判斷!?市民用路安全環境,沒有任何保障?還是相關處理人員消極怕事,便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