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樣併排臨時停車,叫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檢舉失敗) 併排臨時停車,機車都因而需要左切,本車道都被卡到需要左偏才能過,這樣叫「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這種不舉,要初四了才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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