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進間剎車且乘客隨意下車 (檢舉失敗) 2024/1/30 下班途中行經東山路二段要左轉光西巷,左轉燈亮起行駛途中,前方駕駛逕自停車並放乘客下車。事後向相關單位檢舉 "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 卻獲知不成立,原因為這頂多算臨停不算驟然減速,且交通部發函臨停檢舉要有前車的前擋風玻璃視角的畫面。我提出2023年11月20有新聞報導鹿港有車主也被檢舉 "「讓乘客路中央上車」",但該案是成立的,有詢問為何我檢舉的不成立,員警回覆高等法院有發函指出該條例僅用於重大情節。 如此誇張的違規檢舉都不成立,請問台灣的交通要如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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