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從事機場接送服務的業者,這次真的遇到一件讓人非常無奈的事情,至今求助無門,只能上來請大家幫忙看看,是否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事情發生在民國115年1月3日晚上23點10分左右 地點:國道一號南向91公里(新竹路段) 當時我們的車輛正常行駛中,突然遇到警方正在追逐一輛逃逸車輛。該逃逸車從我們車旁閃過,沒有撞到我們,但後方追逐的警車疑似閃避不及,直接擦撞我們的車輛。 事故發生後,警方有提供保險窗口給我們聯繫。但因為我們是營業用車,不能長時間停擺,只能先自行墊付維修費用修車,目前維修費用已達83,200元。 後續我們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結果,內容卻顯示: 👉 我方「無肇事因素」 👉 警方「無肇事因素」 👉 逃逸車輛「車號不詳(但現場圖其實有記錄車號)」 👉 結論:「無法查明肇因」 更讓人無奈的是—— 我們再聯絡警方保險窗口時,對方表示因警方沒有責任,無法賠償;警方單位也表示沒有肇責,無法協助。 也就是說: 👉 我們被警車撞了 👉 車也修了 👉 錢也付了 👉 但最後沒有人需要負責? 想請問大家: 這樣的情況真的只能自認倒楣嗎? 我們還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訴或求助?
全通路總觸及 1.9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