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向民眾多加宣導停讓行人的交通觀念,提供花蓮一個行人友善的交通環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全通路總觸及 1.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