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請不要騎車滑手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1,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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