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該車違規7日內檢舉,並於8月7日收到如下回覆不舉發 來信日期:2023-07-16 11:35:15 案件編號:2023071600718piT 違規事項:53-1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112.6.30施行) 違規時間:2023-07-12 17:30:00 違規地點:434台灣台中市龍井區向上路6段向東與自立路交叉口附近 違規車號:HAA-5276 違規事實:HAA-5276該車違反53-1闖紅燈。 附件:1件;REC20230712-172833-62-1.mp4 回覆內容:市民先生(小姐)您好: 您寄電子郵件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經交本分局辦理情形答覆如下: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已經本分局審視完畢,惟經檢視檢舉影像資料,車牌模糊未能明確判定車號,為免衍生執法爭議,本分局不予舉發,感謝您對警政工作的關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關心您 承辦人員:巡官吳柏諭 聯絡電話:04-23369056 因該車有明確拍到車尾噴塗之車牌號碼,故8月8日又另投訴至署長信箱,並於9月4日維持不舉發,回覆如下 您於112年8月8日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陳述事項,經交本局查處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HAA-5276車輛,經本局重新審視佐證影像資料,認為該車駕駛違規事實明確,惟舉證影片係從違規車輛之左後側邊攝影,該車車牌未顯示,再查該車後車斗雖有號牌噴漆,因光線折射及角度問題,車牌號碼模糊,無法明確辨識,為避免衍生執法爭議,本案仍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對本市交通安全的關心,順祝用路平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啟 聯絡人員: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柯翠絨 聯絡電話:04-23289285 112年9月4日 1.此影像無法拍攝到後車牌,但車尾車號標示明確,兩次承辦人卻以角度問題號碼不舉發回覆。 2.如車尾車牌噴塗辨識無法作為依據,此作為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之1-四行同虛設,該建議公路總局取消該驗車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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