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車道急停且倒車(前方無車),檢舉43條結果開55條違規臨時停車(黑人問號??) 是我有誤會法條的意思嗎?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全通路總觸及 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