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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熱情的跟我解釋,這是汽車道(檢舉成功)

馮鉦皓馮鉦皓
13,54602023-03-011 年前
原標題:終於被學長逼車了(後面有點太興奮,所以語無倫次還請見諒)
好好騎車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沒想到學長這麼熱情,一直用遠燈跟我打招呼
還按了幾下喇叭,那~就沒辦法囉~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2年03月3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檢舉交通違規一案,經交由本局岡山分局處理,辦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一、本局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已責由岡山分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之各項函釋,針對台端所檢舉之事項,案經實質審查後已依違規事實舉發在案,警方會針對交通違規嚴重地點,持續加強交通疏導、整理及取締,希望能增進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二、爾後如有發現嚴重交通違規致阻礙交通部分,茲因線上交通違規檢舉或問題反映緩不濟急,請優先撥打110警政專線,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將立即派遣線上巡邏警力前往查處,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感謝台端對於交通秩序的關心與付出。
三、倘您對於本案處理結果仍有疑問,歡迎您致電本局岡山分局承辦人莊言彬(電話07-6212025#16)聯繫。
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林炎田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郵信箱。如您有相關意見,請直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案件編號:A11203031490
姓名:馮○皓
性別:男
EMail:v***9739@gmail.com
電話:******670
居住地址:高雄市橋頭區***
違規事實: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43.1.3)
內容:
後方大貨車以喇叭及閃光燈和貼近車尾的方式迫使我方讓道,我方行駛於混合車道,並無違規肇事情勢,而後大貨車司機竟停於路中下車叫囂並動手碰我,囂張行徑實在跋扈。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與經武路十字路口
車牌號碼:*NA -97**
違規日期/時間:112-03-01
違規行政區:橋頭區
違規時段:18:33:00
車種: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