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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重機大哥,塞車還遇到瘋狗逼車,只能幫你到這了(檢舉三張,兩張成功,含驗車單)(車號:ZS-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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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102025-08-2412 天前
目前已檢舉該車驗車、跨越雙黃通過,逼車部分正申訴至警政署中,北宜警方也真搞笑,寫了一堆廢話然後說不舉發

順便給大家看看這些廢文:處理情形:逼車態樣參酌法院相關判決:1.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2.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3.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又『逼車』一詞,係社會上對於請前車讓路或超越前車的俗稱,若只是閃一兩下大燈(或按一兩下喇叭),希望前車讓後方快速車輛,若納入法規範則屬過苛。是以關於已達危險駕駛的『逼車』行為應有明確規範,本項第1款至第3款針對惡性重大的逼車行為作例示性規定,第4項為概括規定」,足見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當係處罰駕駛人以危險方式駕車而有危害交通安全之情事。因此,在解釋時即應依此立法目的去探究所處罰的違規行為,藉以達成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交通安全之目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交上字第 280 號判決)。另,危險駕車係以駕駛人當時有連續性、蓄意性及挑釁性等條例所列舉之行為;經檢視台端檢附之影片,皆無法確認上述三種狀態是否為該車所使用之逼車方式致該車違規事實不明確,故以不舉發為宜。